职能介绍


  中共平远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与平远县监察局于一九九三年七月正式合署办公,实行一套人员,两块牌子,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两种职能,主要职责如下: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监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协助县委抓好党风建设,组织协调全县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监督检查县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镇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
  (二)负责检查并处理县委、县政府各部门及各镇、县直各战线党组织和县管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受理党员控告和申诉,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三)负责调查和处理县政府、镇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四)制定党风党纪政纪教育规划和负责作出维护党纪的决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纪检监察工作方针、政策的宣传工作,对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进行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的教育工作。
  (五)负责纪检、监察工作理论及有关政策问题的调查研究。调查研究县政府各部门和镇政府制定的有关规定和制度的情况,对有损害国家利益的条款,提出修改建议。
  (六)会同县直机关各部门以及各镇党委、政府做好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工作,审核各党委纪委领导班子和党组纪检组,专、兼职纪检监察干部人选;组织和指导纪检监察系统干部的培训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抓好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执法监察工作以及综合治理工作。
  (八)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纪委、监察部门授权和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