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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大党独有难题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2024-05-16   来源:党建网    点击:316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上首次提出“解决大党独有难题”的重大命题,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以“六个如何始终”精辟概括大党独有难题的主要表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把“以解决大党独有难题为主攻方向”明确为深入推进党的自我革命“九个以”的实践要求之一。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紧紧围绕“六个如何始终”,着力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是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重要举措。


围绕“如何始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条例》在总则中增写“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在分则政治纪律中充实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处分规定;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由违反群众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等等。


围绕“如何始终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条例》将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的行为由违反工作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增写对私自阅看、浏览、收听有严重政治问题资料行为的处分规定;增写对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行为的处分规定;等等。


围绕“如何始终具备强大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条例》增写对“脱离实际,不作深入调查研究,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违反精文减会有关规定搞文山会海”,“在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等行为的处分规定。


围绕“如何始终保持干事创业精神状态”,《条例》增写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行为的处分规定;增写对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行为的处分规定;等等。同时,在总则中增写对没有故意或者过失的行为不追究党纪责任的基本规则,以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在分则中增写对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的处分规定,以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围绕“如何始终能够及时发现和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条例》明确规定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第一种形态中增写“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的内容,推动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层层设防,使干部不犯或少犯错误特别是严重错误。


围绕“如何始终保持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条例》增写“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完善对领导干部拒不纠正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的处理和处分规定;将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以及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的处分对象由党员领导干部扩展到全体党员;增写对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违规干预和插手功勋荣誉表彰奖励等行为的处分规定;等等。


我们要以这次党纪学习教育为契机,原原本本、逐章逐条学习《条例》,进一步明确日常言行的衡量标尺,时刻用党规党纪校正思想和行动,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使全党学纪知纪明纪守纪成为解决好大党独有难题的生动实践,形成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强大动力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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